壹、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國立中興大學動物科學系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聯繫系友感情,加強系友團結,砥礪系友學術研究,促進系友事業合作與協助母系發展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內政部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貳、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4種:
a. 台灣省立中興大學畜牧獸醫學系畢業者。
b. 台灣省立中興大學畜牧學系畢業者。
c. 國立中興大學畜牧獸醫學系畢業者。
d. 國立中興大學畜牧學系或畜牧學研究所畢業者。
e. 國立中興大學畜產學系畢業者。
f. 國立中興大學動物科學系畢業者。
g. 現任或曾在母系(含更名前)服務之教職員均得依其個人意願,申請為正式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榮譽會員及贊助會員無上開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會員經出會或退會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概不予退還。
參、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2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21人、監事7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後補理事5人,候補監事2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7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理事長並得視需要指派第一及第二副理事長各一人。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2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 二十一 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第 二十二 條 本會置秘書長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任期與現任理事長同。
秘書長由現任系主任擔任、執行秘書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為順利推動會務,理事長得敦聘前任理事長為顧問。
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 二十三 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二十四 條 本會另置名譽理事若干人,第 七 條所列各學系及研究所之歷屆系主任與所長為當然名譽理事。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肆、會議
第 二十五 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 二十六 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第 二十七 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 二十八 條 理事會每4個月召開1次,監事會每4個月召開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二十九 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伍、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第 三十一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 三十二 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2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3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 三十三 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陸、附則
第 三十四 條 本會相關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 三十五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三十六 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三十七 條 本章程經本會106年9月23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107年2月6日台內團字第1060091207號函准予備查。